12月15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骜、邱生熊、杨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邓丽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罗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邱生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邓丽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涉案毒品、扣押的6部手机、现金90715.5元、云AT8N90号机动车予以没收。
审理查明,被告人罗骜系一名吸、贩毒人员。2020年8月22日,罗骜与毒品上家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二人商议好毒品价格和交易方式后,罗骜以贩卖为目的,指使被告人杨林前往昆明市将毒品运输回自贡,并承诺给予杨林60000元报酬。2020年8月23日,杨林到达昆明市,当晚邱生熊将毒品海洛因样品交杨林验货后,罗骜安排被告人邓丽梅转款支付部分毒资。毒资支付完毕后,邱生熊将毒品交予杨林,并安排杨林乘车返回自贡。当日8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G85银昆高速昭通市江底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从杨林所携带双肩背包中查获海洛因六包2061.62克,麻古6包1691.18克,当日,民警将罗骜、邓丽梅抓获,并在其共同租住的房屋查获海洛因169.37克。
自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骜、邱生熊、杨林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被告人邓丽梅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支付毒资。罗骜、杨林在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系共同犯罪,罗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林、邓丽梅自愿认罪认罚,其他人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