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晚,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西林派出所依法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两位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何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何某某(男,58岁,内江市东兴区人)因4月4日晚在东兴区某餐馆就餐时摔倒,后到内江市中医医院就诊时,拒不执行医院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借助酒劲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推搡医务人员,导致医务人员受伤,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西林派出所民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何某某做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何某某随后也公开向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进行道歉。
何某(男,汉族,41岁,内江市东兴区人)于2022年4月1日下午15时许,从成都返回内江,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社区进行报备,也没有落实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相关防控措施,并于4月4日21时许,与其亲属何某某到内江市中医医院就诊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扫码、测温等工作,在工作人员对其宣传疫情防控要求时,态度猖狂,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
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西林派出所民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何某也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识到了错误,随即写下检讨书,并公开向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进行道歉。
警方说法
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冲闯政府部门、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不落实“场所码”申领、张贴、扫码等要求的;外省外市来内返内人员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2.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3.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防控措施的。
4.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5.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6.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7.偷越或者组织、运送、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8.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内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9.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