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崇州市女童被狗扑倒咬伤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据最新报道,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女童小区内被狗咬伤 犬只主人被刑事拘留
10月16日,有网友发布一段视频显示:在某小区内,一女童被狗扑倒并撕咬。根据崇州公安16日通报,当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
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事件发生后,崇州市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羊马街道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已初步查明违法事实。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为了得到更好治疗,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10月18日,媒体向四川省公安厅核实了解到,10月16日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犬只主人该承担哪些责任?物业是否有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此次事件,网友普遍关注“遛狗不系绳且咬伤人,主人该承担哪些责任?”“物业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都市政协常委、社法民宗委兼职副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认为,具体民事责任应主要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判定。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刑事责任,目前主要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蒲虎表示,目前,相关案例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
对于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蒲虎认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物业公司具有“安全防范”职责,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物管公司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法律义务。他认为,从该小区内出现烈性犬咬伤小孩的情况来看,物管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造成目前违法养犬伤人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是养犬人法治意识淡薄,对犬只伤人存在侥幸心理;二是目前违法成本太低,包括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威慑不够,追究违法养犬人的刑事责任难;三是管理部门缺位、执法力度不够;四是目前司法机关追究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蒲虎表示,作为成都市政协委员,他长期关注此类事件并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他建议,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大幅提高养犬人或者管理人的违法成本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明确和细化责任人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者修改刑法以专门的罪名来予以规制。
此外,针对有养狗人士提出的“养狗约束太多”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车云霞则表示,对于养狗人士来说,狗具有陪伴等价值,但这些价值与公众的安全相比,必须要受到约束。
记者查阅发现,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该条例同时规定,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成都市公安局“蓉城犬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成都禁养犬指南》,成都市禁养犬种有22种,包括:西藏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斯塔福梗犬、秋田犬、阿根廷杜高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日本土佐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意大利纽玻利顿獒犬、巴西非拉狗犬、比特斗牛梗犬、爱尔兰猎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中华田园犬。